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1:10:0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10〕7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见
新地税函〔2010〕71号
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转来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有关工作的请示》(伊州政〔2010〕4号)收悉。经我局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税收立法属于国家立法的保留事项,税收管理权高度集中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权也高度集中于国务院。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一定期限的减免照顾;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照《条例》规定,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除此外,其他地方各税的减免权限在国务院。
二、从目前我们掌握了解的一些情况看,其他省市设立的边境合作区域目前已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未出台超越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减免规定。因此,我局认为,从我国目前实施的税收政策看,税收优惠规定内容和覆盖范围已经十分广泛,确保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经营期间适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可,不宜再超越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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