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呼劳社字〔2004〕151号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文革”基残人员医疗待遇的意见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文革”基残人员医疗待遇的意见
呼劳社字〔2004〕151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和科室、各参保单位:
为了妥善解决“文革”基残人员医疗待遇偏低的问题,经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决定提高“文革”基残人员医疗待遇。具体意见如下:
一、“文革”基残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呼政批字40号规定每人每年1500元基础上提高到每人每年2400元。按照呼政令第9号有关规定:“‘文革’致残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基残人员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原享受劳保医疗待遇的基残人员申企业自行解决,已经按人均15000元缴纳医疗安置费移交在社保中尽管理的退休基残人员不再补交,新移交人员或欠缴医疗安置赞的人员按新标准执行。
二、医疗待遇按门诊个人帐户,住院统筹基金,大额医疗保险划分。
个人帐户每月每人l00元,按月划分IC卡,全年标准l200 元。主要用于解决门诊就诊购药或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
住院统筹基金每人每年按1100元标准,年初一次性划入,也可以按月或按季度划入。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报销。报销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费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最高不超过100%,超过l00%按l00%计算)。住院统筹基金不设起付线。具体报销比例如下表:
费用分段医院等级 三甲 三乙 其它
0—10000元 95% 98% 100%
10000-20000元 98% 100% 100%
20000元以上 95% 98% 100%
用于建立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每年l00元,年初一次性划入。
三、“文革”基残人员医疗服务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的其它事宜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文革”基残人员大额医疗保险,按《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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