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1:09:2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财非税〔2005〕82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非税〔2005〕82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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