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37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博乐市供销社服务公司等十四家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博乐市供销社服务公司等十四家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377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博乐市供销社服务公司等十五户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博州地税发〔2003〕58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新地税发103号),经研究,同意给予博乐市供销社服务公司等十四家企业2001、2002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你局监督执行并做好2003-2010年的审核工作。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成立年份
减免
鼓励类收入占总收入的比列
1
博乐市供销社服务公司
1990
减按15%税率征收
100%
2
博州星火科技开发服务中心
1992
同上
100%
3
博州农业技术开发中心植保站
1998
同上
100%
4
博乐市团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1998
同上
100%
5
博州甜源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1
同上
100%
6
博乐市博昌珍珠岩有限责任公司
1998
同上
100%
7
博州沃特节水绿化灌溉有限责任公司
2000
同上
90%
8
博州亚东有限责任公司
1998
同上
95%
9
博州博河水利施工处
2000
同上
99.5%
10
博乐市自来水公司
1988
同上
70%
11
新疆安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000
同上
100%
12
博州中亚有限责任公司
1999
同上
98%
13
博乐市宝林棉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2001
同上
100%
14
新疆安诚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002
同上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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