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1:08: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13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按15%税率征收石河子市供热处等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按15%税率征收石河子市供热处等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3】134号
石河子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石河子市供热处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石地税发[2002]173号)等5个免税申请收悉。经审核,石河子市供热处等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资格条件,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地税发[2002]10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准予石河子市供热处等企业(企业名单附后)2001年度、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并准予2003年度暂以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新地税发103号《通知》的要求做好2003---2010年的审核批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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