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1:07: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 007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4) 0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转发给你们,对实行新税制后自治区原制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原自治区税务局新税三字(1994) 056号,新税一字(1994) 057号通知有关规定办理。关于我区传统名特食品的具体品目,待区局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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