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 02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免税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免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4) 029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圆满完成自治区各项政治接待任务,几年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原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对该局所属迎宾馆、人民会堂等事业单位,在1993年底前曾给予了免税照顾。现免税期已满,应按规定自1994年元月1日起恢复征税。近接该局新管计财字( 94) 06号《报告》反映,随着我区社会经济事业不断发展,各项政治接待任务日益增加,加之财政补贴不足,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纳税仍有一定困难,要求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考虑到该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支持其做好政治接待工作,努力为新疆改革开放服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经研究,我们意见,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即迎宾馆、人民会堂、房管所在1994年度内可继续免征营业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娱乐业除外),对该局所属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即昆仑宾馆、天山大厦、直属车队(国宾车队)在1994年度内给予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照顾。
请转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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