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1:07: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8]4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新疆糖酒副食品公司向下属分支机构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新疆糖酒副食品公司向下属分支机构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49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对新疆糖酒副食品总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分摊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015号)收悉。经查,该公司符合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条件。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和我局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地税二082号)规定,经研究,统一新疆糖酒副食品总公司1997年度定额分摊管理费110万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其分支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附:《管理费分摊数额表》

蛋挞 发表于 2020-8-3 11: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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