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8]041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0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