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 01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下属门点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下属门点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1994) 011号
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你局市税政二字(1994) 65号“关于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下属门点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收悉。鉴于该公司下属各门点目前不完全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乌鲁木齐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下属门点1994年度统一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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