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8]9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水泵厂对其所属企业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水泵厂对其所属企业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98号
伊犁地区地方税务局、卡是地区地方税务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水泵厂向本厂各分支机构分配管理费的请示报告》,根据我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和我局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地税二字082号)的规定,经我局核实,同意新疆水泵厂1997年向其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管理费27.4万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以此作为1998年分摊管理费的基数,允许其分支机构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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