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1:06:28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呼医保字〔2006〕3号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加强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和费用结算管理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加强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和费用结算管理的通知
呼医保字〔2006〕3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随着我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逐步增多,住院参保人数逐年增加。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防止浪费和流失,切实保障参保缴费人员的医疗待遇,现就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和费用结算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持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历》、I c卡经接诊医师认真核对人、证、卡一致后方可就医,医师将参保患者就诊与治疗情况在《职工医疗保险证历》中的病历摘要栏进行详细登记,如需住院治疗的,在证历中应记载所住科室或病房,同时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通知单(或卡)》。参保人员持《住院通知单(或卡)》、《职工医疗保险证历》、I C卡在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押住院结算处,住院结算处查询参保人员缴费信息,不欠缴当期医疗保险费的,出院时按医保政策规定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记帐结算;欠缴当期医疗保险费的,出院时按自费结算,并由医院医保科在住院费用结算单盖章确认,医院医保科每月5日前将上月自费结算的参保人员的住院基本情况报市医保中心,参保人员补缴欠费后,持《职工医疗保险证历》、Ic卡、住院费用结算单、病情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等在市医保中心报销结算。参保人员住院就医一律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监督范围。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挂号、划价、取药及住院处等主要窗口位置,设置参保人员就诊一律持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历》和I c卡的宣传标牌。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未将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押住院处管理和未经医院医保科盖章确认按自费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单据,市医保中心不予报销结算。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参保人员住院就医《职工医疗保险证历》和I c卡合一的制度,认真查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历和IC卡是否有效及当期的缴费情况,不准把无效的证历和欠缴当期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按医保规定记帐结算,也不准把符合规定不欠缴当期医疗费的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按自费结算。市医保中心督查中发现有上述情形发生,将按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由于我市参保人员类别和缴费情况复杂,特别针对市医保中心一次性接收医疗安置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已一次性缴清,《医疗保险证历》中人员类别栏标明“4”或“一次性移交退休人员”的参保人员,这类人员住院就医各定点医疗机构均按医保规定押本,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进行记帐结算。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出院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应当月.出院当月结算,并在当月住院费统计报表中进行统计,不准推后结算,市医保中心督查中发现出院时间和住院费结算统计报表时间不一致,将扣减定额。
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普通床位费,三级医院每日不得超过l 4元,二级医院每日不得超过l 0元,低于上述标准按 .实际费用结算。
六、经批准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批准后的转院时间与实际人院时间不得超过20天,并在出院后的一个月内在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医保中心不予办理报销事宜。
七、长期异地居住安置的退休人员,经批准办理了外埠就医审批手续的,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内劳社办133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报销比例在原规定比例基础降低5%。

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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