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合规: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关符http://file.tax100.com/o/202306/19/782_1687154408142.jpg?width=1080&size=80381
党的二十大对中央企业作出了“深化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部署,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具体要求。国资委也将2022年确定为“合规管理强化年”,要求中央企业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将强化合规提升到企业战略高度,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实现做强做优做大的目标,诸多行业内领先企业均将发展海外市场确定为优先战略方向,合规则是企业高质量发展海外市场的重要保障。
在国内语境下的合规属于大合规的范畴,即全方位、各环节、各领域都要合规,包括反腐败与反商业贿赂、反洗钱、反垄断、知识产权、个人隐私与数据保护、税务、环境保护及劳动用工等领域的全面合规。但是在海外业务中必须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合规体系建设,尤其是作为重点领域的诚信反腐败合规。中国企业需要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以“有效性”为标准建设和实施合规,确保企业海外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有效的合规体系
自2022年国资委确定的“合规管理强化年”以来,大量国有企业均开展了合规体系的强化建设,包括设立公司合规委员会、任命首席合规官、设立合规部门、颁布合规管理制度、发布合规声明、组织合规培训、签署合规承诺书等,这些“形式”上的合规措施相对容易做到,但是仅做到这些并不能说是完成了合规体系建设。实际上合规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比合规组织架构、合规制度等“形式合规”措施更重要的是有效地运行、持续改进以及合规文化的建立等“有效合规”措施。“有效的合规体系”包含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是企业要有合规组织架构、合规制度等形式构成要件;二是要确保合规制度在公司得到有效实施,这两点必须同时具备。但在现实中遗憾的是,大部分公司仅仅停留在形式合规的层面,无法充分发挥有效的合规体系的作用。
以国际多边发展银行为例,合规不仅仅是其解除制裁的必要条件,也是当企业发生违规行为时可以争取减轻制裁的依据。中国工程企业在海外大量参与使用国际多边发展银行资金的项目,以世界银行为例,如果公司在参与其项目的过程中发生诸如欺诈、串通、腐败、胁迫、妨碍等行为时,将会导致世界银行的调查和制裁,当制裁达到一定条件时还会引发其他国际多边发展银行的联动制裁。在很多国家由当地政府投资的项目、或者是由国际组织投资的项目通常会有明确要求,被列入国际多边发展银行“黑名单”的企业不能参与其中,这也要求从事海外业务的企业更加重视合规。
欧美国家的法律对于企业合规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机制。比如美国在其《联邦量刑指南》中明确规定把公司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合规”体系,作为美国法院处罚公司时需考虑的重要因素。根据美国法律,如果公司员工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除了处罚直接责任人外,参与其中的公司相关管理层人员也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公司在发生违规事件后主动配合调查、或自行展开合规调查并主动向美国司法部披露,证明公司有完善和“有效的合规体系”,并承诺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有效的合规体系,则美国司法部有权根据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和实施的实际情况,决定延缓起诉或不起诉,并仅处以罚款。基于美国在法律层面对公司合规的激励,美国企业对合规体系建设往往比较重视。2011年生效的英国《反贿赂法》对合规的要求更加严格,要求公司不仅自身要合规,而且需要对供应商、合作伙伴、代理等的合规负责,企业如果没有防止贿赂行为的措施,将承担严格法律责任,除非企业可以证明具备“足够的程序”预防贿赂发生。此处“足够的程序”即指企业需要做到“有效的合规”。
诚信反腐败合规
世界银行要求所有参与其项目的主体,包括借款人、投标方、供应商、承包商、代理、分包商及其相关人员,在参与世界银行的项目时要遵循最高的道德标准。世界银行为了保证其贷款的正常合理使用,对于世界银行项目中的欺诈、腐败、串通等不当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对于存在不当行为的公司与个人,世界银行会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制裁,并要求被制裁公司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进行合规体系建设,否则不予解禁。世界银行在2011年1月发布了《世界银行制裁程序》(World Bank Sanctions Procedures),提出对参与世界银行项目中出现的“腐败、欺诈、串通、胁迫、阻碍”等5种违规行为进行制裁。这些规定不仅涉及项目的招投标阶段,也同样适用于对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在世界银行要求进行制裁的5种违规行为“欺诈、串通、腐败、胁迫、妨碍”之中,以欺诈行为最为常见,但是对腐败行为的处罚则更为严厉。在《世界银行制裁体系2022年度报告》中,涵盖了2022年度世界银行的合规调查、合规制裁、制裁解禁等主要工作情况,为中国企业理解世界银行及其他多边开发银行项目的合规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该报告指出,在2022年度认定的欺诈行为占比,虽然相较往年有所下降,但仍是最常见的违规行为类型,占比达到70%,而2022年度世界银行的资格暂停和除名办公室(The Office of Suspension and Debarment,简称“OSD”)处理的腐败行为占比则显著提升至30%,当然,在很多案件中有几种违规行为并存的情况。
如果公司被发现有违反世界银行合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世界银行的制裁:包括警告、附条件的非禁令制裁、禁令制裁、有解除条件的禁令制裁、补偿或赔偿等类型,并且世界银行会公开披露受到其制裁的机构和个人名单,俗称世界银行制裁“黑名单”。
世界银行的执法权主要来自其与所在国政府签署的项目贷款协议,在协议中世界银行保留了对项目执行审查的权力,并要求参与世界银行项目的公司主动披露与项目有关的信息,如果公司拒绝披露相关信息,世界银行可以指控公司阻碍调查。另外,世界银行的管辖权不受地域限制,只要存在证据,不论这个证据是在哪个国家的司法管辖区,世界银行都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如果公司方面不配合并拒绝提供相关信息,世界银行就可以指控公司阻碍调查,继而以此为由对公司进行制裁。同时,世界银行不仅关注腐败行为,也关注项目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比如虚假陈述项目业绩、伪造文件记录等行为也会遭受世界银行的制裁。被制裁公司需要在制裁期间,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建设合规体系,并通过世界银行的检查,否则即使制裁期满也不予解禁。
在《世界银行廉政合规指南》(World Bank Group Integrity Compliance Guidelines)这份文件中,对公司的合规体系建设从“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3个方面进行了说明,世界银行这份文件的内容整合了经合组织、国际商会、透明国际等其他国际组织对于公司合规的要求,在原则和框架上基本保持了一致,但是又有世界银行自己的特点。同时《世界银行廉政合规指南》也参照了美国、英国等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反欺诈、反腐败等方面的合规标准和内部控制原则,以帮助国际工程公司在参与世界银行项目时防范合规风险。
其他几家主要的区域性国际多边发展银行在合规与制裁方面均参照世界银行的原则和标准,但又存在一定的差异。2010年4月9日,世界银行、非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等5家主要的国际多边发展银行共同签署了《关于制裁决定的联动协议》,对“腐败、欺诈、串通、胁迫”这4种被制裁行为统一原则、定义和调查程序,并对符合制裁条件的对象进行5家银行的联动制裁,任何一家公司,只要被其中一家银行处以禁令制裁超过一年以上,就将自动被另外4家国际银行施以同样的禁令制裁,给违规的实体和个人以更大的威慑力。同时,被制裁公司需要在制裁期间建立或者完善公司的合规体系,否则无法解除制裁,无法有资格承接所有5家国际银行的项目,这种机制极大地促进了国际工程公司合规体系建设的发展。
如果企业由于管理不当或疏忽,导致发生违规行为被世界银行制裁,仍然可以在规则下通过积极有效的合规管理提升工作实现制裁解禁,争取早日恢复参与世行和其他多边开发银行项目的资格,维护企业声誉。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合规体系建设与世界银行积极沟通并成功实现解禁,其中不乏中国企业的身影。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报告,在2022年度有59个被制裁主体与世界银行积极进行合规沟通,其中22个主体实现解禁,包括5个中国主体。
对员工与商业伙伴的合规管理
在世界银行的制裁机制中,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采用了普通法中的“雇主责任原理”(the doctrine of respondeat superior),即作为调查对象的公司需要为其股东、员工、授权代表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在员工出于为雇主服务的目的而实施了其职务范围内的不当行为时,世界银行制裁委员会将相应地对雇佣该员工的公司实施制裁。在认定雇主责任时,无需考虑雇主是否授权、同意或知晓员工的不当行为,而只需考虑该不当行为是否属于员工职务范围之内。尽管如此,在雇主责任项下公司也存在“不良雇员”抗辩(the rogue employee defense),即实施不当行为的员工完全违反了公司的特定政策或制度。为适用该免责事由,公司需证明已实施了充分的内部管控制度,以阻止或发现被指控的不当行为产生、实施不当行为的员工有意规避了相应的内部管控制度、公司已对该员工就不当行为实施了有效的纪律处分。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这些都是对公司“有效的合规体系”的具体要求。
在世界银行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往往对投标人有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要求,如果投标人未能充分履行其披露义务,便有被认定为构成欺诈行为之风险。例如对于商业代理等第三方的佣金费用支付,往往被列为重要需披露事项之一。2022年世界银行制裁委员会在某案例的裁决中阐明了其关于代理费披露义务范围的认定标准。该案中的调查对象被指控“未能在世界银行采购项目中披露其曾经向某一商业代理支付佣金的情况”。该调查对象在抗辩中表示,收取佣金的第三方并不是其代理,因而无需进行披露。世界银行制裁委员会认为,披露义务的核心要求是发现并阻止世界银行资助项目中任何可能的腐败关系,而腐败关系并不仅仅出现在传统的“被代理人-代理人”关系中,事实上,在向任何与项目有关的第三方支付佣金时,即可能产生腐败风险,相关费用支付应予以披露。在该案例中,调查对象对“代理”一词的狭义理解并不正确,违反了其披露义务。通过本案的裁决内容,世界银行制裁委员会明确了世界银行可以对任何项目参与方、受益方进行严格审查,以杜绝潜在的腐败风险,并且世界银行对于商业代理、第三方采用“实质性”认定标准,对于试图逃避披露义务的行为,则存在构成欺诈行为的风险。
实现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面对繁多的国内外各种合规要求和规范,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选择,才能既避免因“合规不足”而触犯红线、又避免因“过度合规”导致的管理僵化效率低下?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地分析中国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国内外以及国际组织相关合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特点与合规方面的国际最佳实践,构筑起有效的合规体系。
首先,作为中国企业应当遵守我国政府的相关合规规定。相关政府机构发布的合规标准或文件为中国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做出了方向性的指引,同时这些文件中对于公司合规的要求和原则,也与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的诸多国际组织的合规标准基本一致。
第二,作为在国际市场经营的企业,中国的国际工程公司在各个业务所在国必须严格遵守当地的合规要求,包括财务、税务、劳工、环保、质量、安全、反腐败等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触犯所在国法律而受到处罚。同时,由于国际业务大量使用美元结算,客观存在美国因素的连接点,企业在进行合规体系建设时,必须围绕诚信反腐败这个核心领域,避免长臂管辖的制裁风险。
第三,在国际工程行业,世界银行等国际多边发展银行的影响力巨大。世界银行的合规规则是基于其在世界范围内合规实践与合规探索的经验总结,虽然世界银行的规则并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但是却得到了从各国政府到企业层面的广泛认可。对于中国的国际工程公司而言,其合规体系必须满足世界银行的合规要求。
综合上述3点,中国企业需要在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内,按照国际标准建立以诚信反腐败为核心的合规体系,同时满足中国、业务所在国和相关国家以及国际多边发展银行的合规要求,通过建设有效的合规体系,实现企业海外业务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作者工作单位: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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