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 发表于 2023-6-19 12:50:14

新政:事关个人股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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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 第 67 号)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目前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纷纷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将个人转让股权时纳税前置,即利用“先税务后工商”的管理手段控制税收的缴纳,这样一来,不缴税的情况将可最大限度被杜绝(当然少缴税情形还有采用核定征收方法来阻止)。东方税语统计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省市:安徽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海南省、湖北省、江西省、辽宁省、大连市、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山东省等。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6-1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企业在申请办理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应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企业开办全程网办”或“爱山东”APP的“企业开办一窗通”模块,填报“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反馈已完税信息后,继续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企业申请注册资本变更同时发生个人股权转让的,需持有税务机关出具的纸质《股权变更税源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四、本通告自2023年6月19日起实施。
附件:股权变更税源信息登记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
附件
股权变更税源信息登记表
被投资企业
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转让人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受让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经营地址)

转让股
权信息
原 值

协议转让价格

股权转让份额

股权转让比例
%
转让日期
年 月 日
我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经办人: 企业负责人:
经办人联系电话:
(被投资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该笔股权转让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仅在股权变更登记个税完税凭证线下查验时使用;
2、本表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股权转让行为;
3、被投资企业是指发生股权变更的单位;
4、转让人是指转让股权的自然人;
5、受让人是指购买股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6、此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变更单位、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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