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21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3】217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企业所得税统一汇算缴纳的报告》(新友股【2002】4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纳税人的规定,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核实、统一结算办法后,已撤销所属三家分公司(友好商场、天山百货大楼、平价广场)对外支付结算账号、不再分别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不再单独计算经营成果,上述三家分公司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商场为纳税人办理所属分公司(友好商场、天山百货大楼、平价广场)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事宜,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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