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10〕38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0〕3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顺德区财税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第13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 四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37号)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 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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