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修订《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等六个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修订《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等六个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区局于一九九七年制定下发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等几个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制度、规定。经过一年多的征管实践,效果良好,对提高自治区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进一步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新形势,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起到了很好地促进作用。随着税收工作实践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的一些所得税方面的新政策、新规定,也要求尽快落实到征管工作中。为此,区局决定,对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制度、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这次修订、补充的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弥补亏损管理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务处理管理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减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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