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17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函17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摊管理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107号000000000)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09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摊管理费3,100,000元,并允许所属企业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新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管理费分摊明细表
新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管理费分摊明细表
单位:元
单 位
分摊额
新疆制药厂
240000
新疆中药总厂
120000
乌鲁木齐中药饮片厂
10000
新疆医药公司
130000
新疆新特药民族药公司
550000
新疆药业集团公司业务部
190000
新疆化玻公司
40000
新疆医药物资公司
20000
乌鲁木齐市医药公司
90000
伊犁同德药业有限公司
100000
塔城医药公司
100000
阿勒泰医药公司
100000
博尔塔拉洲药材公司
80000
克拉玛依市医药公司
160000
昌吉药业有限公司
150000
吐鲁番医药公司
50000
哈密医药公司
30000
巴音郭楞洲药材公司
140000
喀什医药公司
320000
和田医药公司
150000
库车医药公司
130000
奎屯医药公司
90000
新疆药业集团库尔勒医药有限公司
110000
合 计
3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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