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1:03:40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政发〔2009〕36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呼政发〔2009〕3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意见

为了建立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19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9)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关于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时间的调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年度一次性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办理时间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ll月30曰。
二、关于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调整
在原规定参保范围的基础上,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新增的人群分别为: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2、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破产转制企业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退休人员;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
三、关于对缴费标准及补助渠道的调整
(一)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l35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按院校隶属关系补助。因家庭经济困难(含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所在院校认定后,从国家助学金或教育救助金中解决,也可以通过社会救助体系帮助解决5各类院校每年应当从学生经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困难大学生自负的医疗费给予补助。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破产转制企业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退休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65元,其中个人缴费l7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财政补助20元,所在旗县区财政补助20元。
(三)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元。
四、关于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等待期与续保期的调整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等待期,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参保人员设3个月的等待期,缴费3个月后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居民应当在3个月之内续保,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按规定期限续缴的,其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五、关于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调整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综合报销比例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整体提高20%。原“参保居民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实际缴费年限每满3年的所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享受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2%,所提高的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10%”的规定不再执行。具体分段和支付比例见附表。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住院治疗、经批准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学生儿童意外伤害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门诊统筹医疗费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万元起步,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调整为8万元。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六、关于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调整
取消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和逐级转院审批,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可以自主选择到各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的院校医疗机构)治疗。
七、关于对基金征缴与管理问题的调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市财政、地税部门配合,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缴。
八、本调整意见自公布之曰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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