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3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3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2000年度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066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36号)文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向其下属单位提取管理费280万元(具体提取数额见附表),并允许下属单位上交的管理费在2000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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