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1:02:47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6月8日 桂人社发〔2016〕33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局)、科技局、总工会,自治区直属、中央驻桂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精神,现就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同时,阶段性地降低全区产业园区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对我区29家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含4家生态产业园区)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对29家重点产业园区外的84家其他产业园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暂定两年,即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不需企业申报。
属于产业园区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4%或16%的企业,需进行资格审核。具体如下:
(一)范围和条件
从2016年5月起,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产业园区内、并在产业园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已实现全员参保缴费无历史欠费的企业,享受桂政发〔2016〕20号文件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14%或16%的优惠费率。对于没有实现全员参保缴费且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19%执行;已通过整改实现全员参保缴费且已全额补缴历史欠费的,从实现全员参保和全额补缴历史欠费之下月起实行产业园区内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费率政策。
(二)申报审核程序
符合实行单位缴费比例为14%或16%的企业,必须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1.单位申报:由企业负责填写《产业园区企业实行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降费申报审核表》,附件2),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向园区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园区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园区企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降费申报审核表》上加盖公章确认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统一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3.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加盖公章确认,完成审核手续。
对于本通知下发后新成立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应在企业成立30日内完成申报工作。已经审核确认的,当企业名称、法人、注册登记或生产经营场地等发生变更的,需重新办理申报审核手续。已经审核确认的,当不再符合产业园区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条件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调高费率,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有关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稽核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费率。对于企业不及时申报调高费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在补收企业少缴部分的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困难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申请缓缴条件
依法全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历史欠费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
2.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及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其他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二)缓缴期限
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限一般为3个月,缓缴期满后应按规定足额补缴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仍无起色、且仍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可继续申请接续缓缴,但累计申请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期满未能按时足额补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未申请接续缓缴的,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缓缴期间待遇
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后,其各项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缓缴审核程序
1.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填写《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缓缴申报审核表》,附件3)、《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4),并附相关材料后,向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加盖公章确认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应填写承诺补缴期限、补缴金额(含本息)和逾期不补缴应承担的责任等。补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不签订承诺书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作出不予审核意见。
2.县、设区市、自治区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县、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由企业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同意缓缴后,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缓缴期满后,缓缴企业应按规定足额缴费。
三、继续执行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费率的政策
(一)进一步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率为0.5%,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率为0.5%。
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不需企业申报。
(二)继续执行降低生育、工伤保险费费率的政策
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69号)的要求,切实把降低企业生育、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对于目前执行生育保险费率超过0.5%以上的统筹地区,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的,要结合当地实际,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将现行生育保险费率降至0.5%以内。
降低企业生育、工伤保险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不需企业申报。
四、继续实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
继续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47号),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由企业向办理失业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程序核定并报批后执行。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
五、实施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给予企业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在岗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50%。今后如有新的规定,再按新规定执行。
培训补贴由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六、工作要求
(一)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给予企业稳岗、培训补贴政策,是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学习领会中央和自治区的重大决策部署精神,加强政策宣传和协调配合,切实把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努力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各地在贯彻实施桂政发〔2016〕20号文件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文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稳岗、培训补贴政策,不得自行扩大范围和标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享受优惠政策的,将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依法追收所骗资金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此为契机,对所辖地区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厘清产业园区和其他面上企业户数、职工人数、现已参保缴费人数及分布情况等,并建立相应数据库。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基金征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督促企业依法参保缴费。实施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报告。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贯彻落实好社会保险优惠政策的同时,扎实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测算工作,及时调整基金预算,加强对基金运行的监控和预警,防范基金支出风险,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重点产业园区和其他园区名单
2.产业园区企业实行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
费比例申报审核表
3.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
   4.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
附件1
重点产业园区和其他园区名单
一、重点园区名单(29 个,含4 个生态园区)
1.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2.柳州市汽车产业园(含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西柳州阳和工业园区、柳州市洛维工业集中区)
3.柳州市河西机械产业园(含柳州市柳江新兴工业区、广西柳州河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州市柳北工业区)
4.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广西桂林西城经济开发区
6.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
7.梧州东部产业转移园区
8.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含梧州生态产业园)
9.广西北海工业园区
10.防城港市企沙工业区
11.防城港大西南临港产业园
12.东兴开发开放试验区(含东兴镇边境经济合作区)
13.广西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14.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
15.广西钦州保税港区
16.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
17.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玉林龙潭产业园
18.玉林健康产业园
19.百色新山铝产业示范园
20.广西田东石化工业园区
21.广西贺州旺高工业园区
22.贺州华润循环经济示范区
23.河池市工业园区(含河池市工业园区大任产业园)
24.来宾市工业区
25.崇左市城市工业区
26.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
27.明阳工业区
28.南宁生态产业园
29.贺州市生态产业园区(广西贺州电子科技生态产业园)
二、其他园区名单(84 个)
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3.广西良庆经济开发区
4.南宁六景工业园区
5.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
6.南宁江南工业园区
7.隆安华侨管理区
8.广西宾阳黎塘工业集中区
9.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
10.上林县象山工业集中区
11.广西鹿寨经济开发区
12.柳城县工业区
13.柳州市融安县工业集中区
14.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
15.柳州市三江县工业园区
16.广西灵川八里街工业园区
17.桂林平乐县工业集中区
18.全州县工业集中区
19.永福县福龙工业园
20.兴安县工业集中区
21.荔浦县工业集中区
22.桂林苏桥工业园
23.恭城瑶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
24.资源县中峰工业集中区
25.灌阳县工业集中区
26.桂林市阳朔县工业集中区
27.桂林市雁山工业集中区
28.广西梧州工业园区
29.广西梧州长洲工业园区
30.苍梧县工业园区
31.岑溪市工业集中区
32.藤县工业集中区
33.蒙山县工业集中区
34.梧州市陶瓷产业园区
35.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6.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
37.广西合浦工业园区
38.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
39.上思县工业集中区
40.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工业园区
41.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2.浦北县工业集中区
43.灵山工业区
44.钦北皇马工业园区
45.广西贵港江南工业园区
46.桂平市长安工业集中区
47.平南县工业园区
48.广西贵港(台湾)产业园
49.广西玉林经济开发区
50.广西容县经济开发区
51.广西北流日用陶瓷工业园区
52.玉柴工业园
53.陆川县工业园区
54.博白县工业集中区
55.玉林市福绵服装工业区
56.兴业县工业集中区
57.广西百色工业园区
58.平果工业区
59.靖西铝工业园区
60.广西德保县工业集中区
61.贺州市八步区信都工业区
62.贺州市钟山工业集中区
63.富川工业集中区
64.广西贺州市昭平工业集中区
65.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
66.河池·南丹有色金属新材料工业园区
67.河池·环江工业园区
68.东兰县工业集中区
69.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工业园区
70.天峨县工业集中区
71.都安县工业园区
72.大化县工业集中区
73.广西来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74.武宣工业园区
75.合山市产业转型工业园区
76.忻城县工业集中区
77.象州县工业集中区
78.来宾市兴宾区红河工业集中区
79.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工业集中区
80.凭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
81.崇左市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
82.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
83.天等县工业集中区
84.龙州县工业集中区

附件2
产业园区企业实行降低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申报审核表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

工商登记地

登记时间

税务登记地

登记时间

企业法人

联系电话

企业经办人

联系电话

所在园区

申请核定费率

现有职工人数

已参保人数

申请理由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经审核:
□该企业符合产业园区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条件,核定单位缴费费率为 %,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该企业不符合产业园区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条件。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附件3
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
单位名称

单位所在地

单位法人

联系电话

具体经办人

联系电话

现有职工人数

已参保缴费人数

申请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申请理由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经审核,拟同意该单位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结束后该单位应于 年 月 日前补清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五份,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和各级人社部门各一份。


附件4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
(式样)
XX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经批准,我单位自 年 月至 年 月实行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累计 元。现承诺:
一、缓缴期间:1.单位继续按规定按时申报当期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
2.按时履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义务;
3.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按规定及时缴纳其单位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缓缴期满:
1.在缓缴期满截止日期1个月内(即至 年 月 日),全额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本金和利息(当年的按同期银行活期利率计算,跨年度的按全区统一记账利率计算,下同)。(期满截止日期1个月内补缴全部金额的填写)
2. 在缓缴期满截止日期 个月内全额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本金和利息。(不能在期满截止日期1个月内补缴全部金额的填写)
其中:
A.缓缴期满截止日期至 年 月 日补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本金和利息 万元;
B.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补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本金和利息 万元;
C.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补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本金和利息 万元。
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注:不能1个月内全额补缴的,可分2个月或3个月进行补缴,但前2个月补缴金额不能少于应补缴金额总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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