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1:02: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16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阿克苏塔棉集团新和县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阿克苏塔棉集团新和县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3】160号
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阿地税发【2003】25号《关于阿克苏塔棉集团新和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阿地税发【2002】243号、246号及阿地税发【2003】22号、23号、26号、28号、33号、34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002】2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阿克苏塔棉集团新和县有限责任公司等九户企业(详见附表)2001年、2002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3年减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根据新地税发【2002】103号《通知》的要求做好2003-2010年的审核批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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