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3-6-16 00:50:05

【公律说税】个人股权转让涉税小知识

公 律 说 税
个人股权转让涉税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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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问:个人股权转让“先税后证”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就是个人转让股权时,需要首先完成在税务部门的纳税申报,取得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再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东权属变更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先查验与其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等完税凭证,再办理和发放股权证,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个人股权转让“先税后证”。
问:哪些行为属于个人股权转让行为?
答:这里所称的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问:如何确定个人股权转让的收入范围?
答: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另外,个人股权转让的转让方,还要按照转让金额的万分之五申报缴纳印花税。
问:纳税申报有什么规定?
答: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上文所述股权转让情形中的4-7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问:“先税后证”如何办理?
答:纳税人(股权出让方)或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在申请办理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前,应先到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可以登陆“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个人股权转让”模块进行办理。
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自然人股东转让股份已完成纳税(扣缴)申报的,可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芦溪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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