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59:30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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