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59: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 034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4) 0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新财商字(1994)6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其中关于计税工资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 009号和新地税二字(1994)027号规定执行。
附:新财商字(1994) 6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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