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8]29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12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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