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城税“识”丨中小微企业:这些税费优惠政策请收好(附《贵州省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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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贵州省税务局立足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获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个性辅导的需求,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理解、掌握最新税费政策规定,推动各项政策红利精准落地,贵州省税务局组织编制了《贵州省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汇编》。今天带你了解:中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4.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5.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3.《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 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政策依据】
1.《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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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遵义税务
编发:遵义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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