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8]39号 自治区地税局对《关于新疆时候赛格经济发展公司申请缩短折旧年限的报告》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对《关于新疆时候赛格经济发展公司申请缩短折旧年限的报告》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39号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你局市地税政二字146号《关于新疆石油赛格经济发展公司申请缩短折旧年限的报告》收悉。鉴于新疆石油赛格经济发展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新地税二字077号《自治区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经研究,统一该公司交通运输工具的折旧年限缩短为五年。请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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