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57:02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所一[2001]375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所一375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4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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