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55:5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10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石河子市百汇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等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石河子市百汇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等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2】101号
石河子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河子市百汇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石地税发[2002]201号)等三份免税申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地税发[2002]10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给予石河子市百汇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等三家新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的照顾。具体免税起止日期如下:

企业名称
免税起止日期
石河子市百汇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2002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
石河子开发区公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
石河子市天和电讯商贸有限公司
2002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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