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55:46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一字〔1994〕10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一字〔1994〕10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税函发607号对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称:“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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