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一字〔1994〕10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一字〔1994〕10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税函发607号对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称:“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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