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26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金农种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11家国家鼓励类企业享受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金农种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11家国家鼓励类企业享受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63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征乌鲁木齐金农种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乌地税发 97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10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乌鲁木齐金农种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11家国家鼓励类企业(名单见附件)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3年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103号)中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述11家企业2003年-2010年期间的年度税收优惠的审核及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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