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55:2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4〕2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函
内国税外字〔1994〕21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644号《关于中外全作开发房地产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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