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还在进行社保代缴?今年起,这个坑踩不得!
作为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应尽的义务,但是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藏着很多一不小心就会触碰的红线。尤其是今年5月1日起,人社部明确针对社保违法违规的举报奖励和具体的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后,企业更应该在社保问题上保持严谨、专业的态度,避免不必要的风险问题。今天我们就从社保政策变革与影响、社保缴纳实务两方面进行探讨。01
社保政策变革与影响
▌ 企业社保代缴不合规法理缘由
1、个人挂靠公司缴纳社保
灵活就业群体由于企业不固定,个人会找朋友公司或者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代缴,这种一般俗称“个人挂靠代缴”,这种情形本身无劳动关系,处于灰色地带。“个人挂靠代缴”将被严厉打击,甚至以罪入刑。
2、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缴员工属地社保
职工社保遵循“单位注册地”原则,如果在异地没有分支机构,为了满足员工的属地化社保需求,企业往往会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代缴,这种一般俗称“企业委托代缴”,“企业委托代缴”将面临整改。
社保代缴在“灰色地带”生存,最终还是要离开历史舞台,所有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社保代缴”是合法合规的。随着人社部发〔2022〕45号文简称“318”等政策及细则的发布与实务发展,业界普遍已经逐步形成共识,从地方执行差异,上升致全国层面统一失效。
没有劳动关系参保,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等违法行为,企业HR不能给自己“埋坑”,更没必要置自身于被动险境,政策已达到临界点企业属地用工必须遵从「三位一体」劳动合同/社保/个税主体单位一致。
● 劳动关系是职工社保的前提条件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是“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即以“职工”为前提的,先有劳动关系后有社保义务。《劳动法》《社保法》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承担
*备注:《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企业社保风险三大关注点
一、要判断附随性,劳动关系是职保前提,社保风险往往与劳动关系风险耦合;
二、要自始关注合规性,从参保缴纳到待遇申领会有迟滞性,不合规存在后遗症风险;
三、要防范投机性,投机行为很容易诱发骗保等高危风险。
参保类型与权益对等
http://file.tax100.com/o/202306/12/437_1686540059121.png?width=845&size=68122
▌ 社保代缴违规政策脉络
2011年7月1日起,社保法对骗保以及刑责做了原则性规定;
2014年4月24日起,明确骗保入刑,定性为诈骗罪;
2022年3月18日起,明确细化了第88条骗保的具体情形;
2023年5月1日起,明确针对社保违法违规的举报奖励和具体的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人社部发〔2022〕45号)明确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保违法违规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人社部49号令)详细规定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办理等具体工作办法。第六条到第十一条是完全新增章节,详细规定了具体的举报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
第六条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社部49号令)
第七条 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三)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所以,企业“社保代缴”不仅监察稽核,可能被社会公众举报,风险急剧增加。
02
社保缴纳政策与实务
▌ 缴费基数
类别
文件原文
简化公式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第12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单位缴费=工资总额×规定比例
个人缴费=本人工资×规定比例
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第23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家规定”
工伤保险
第35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缴费=工资总额×核定费率
失业保险
第44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规定”
生育保险
第53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规定”
▌ 关于工资总额的定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入职参保时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35号)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社保缴纳重点关注问题:
问题1:15号以前入职缴纳,15号以后不缴?
不合理!
问题2:月末入职或月末离职,该不该缴纳?
从法理上说,是应当缴纳的。
因为劳动关系存在是判断职保义务的前提。哪怕这月只有1天劳动关系在职期间,在法理上也应当缴纳。社保不能按天缴纳,只能按月。
-------------
庚鑫(GengXin)
众合云科51社保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国内知名劳动用工专家;《北京日报》和《经济观察报》特邀专家;上海电视台东方财经频道专访嘉宾;重庆、湖北经济广播电台特邀嘉宾;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者培训班特邀讲师;天津中小企业经济发展协会专家成员;“湖北工匠杯”首届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技能大赛裁判;北京物资学院企业家课堂校外导师;大成律所“青竹计划”劳专委系列特聘讲师。
曾任职北京人社局8年,融会贯通政策与管理逻辑,精通全国各地劳动用工与人力政策实务,领衔众合云科研究中心多个研究项目,多家机构特聘专家和专访嘉宾,曾主导多家知名企业用工实战设计,被誉为“最受欢迎的HR实战导师”。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