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54:3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18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阜康市实验林场等8家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阜康市实验林场等8家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180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昌州地税发10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9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阜康市实验林场等8家企业(祥见附表),2001年、2002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3年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照新地税发103号《通知》的要求,做好2003年至2010年的审核批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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