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 025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有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有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4) 0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新财会字(1994) 053号“转发财政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新财会字(1994) 05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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