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税语”小课堂|“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政策解读与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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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自行申报或者交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主管税务机关,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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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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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解答
01
什么是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税收协定主要作用包括降低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的税负、有效消除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通过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涉税争议等。
02
什么是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居民”?
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居民是指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03
目前我国和哪些国家(地区)签订了
税收协定?
截至2022年6月,我国已与109个国家(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其中与105个国家(地区)的协定已经生效,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
04
申报时源泉扣缴、指定扣缴怎么
区别?
源泉扣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其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指定扣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注意:不论是自行申报还是扣缴申报,均由非居民纳税人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05
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指什么?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除上述列举外,我国与部分国家还增列了部分项目,例如澳大利亚、泰国、印度等国家增加农场、种植园、林场等特殊规定。
其次,在常设机构一般性条款之外,通常还对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以及代理型常设机构的标准进行了专门规定。
06
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
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应如何处理?
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07
扣缴义务人未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
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应如何处理?
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08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留存备查
主要有哪些资料?
(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二)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三)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四)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五)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注意:资料原文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09
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指什么?
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具体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10
非居民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的,
是否可追补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11
如何理解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做出
的声明?
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做出的声明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税收居民身份,即根据缔约对方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居民条款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如果根据缔约对方法律法规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居民条款为我国税收居民,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二)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税收协定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主要目的的测试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果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为获取税收协定待遇,则不能享受协定待遇。
(三)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非居民纳税人如果判断有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非居民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及其他补充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将其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12
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责任
如何划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符合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交报表要求享受协定待遇。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判断有误,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在收到报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然后按照非居民纳税人要求享受的协定待遇进行扣缴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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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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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操作步骤
第一步:套餐业务,选择“国际税收业务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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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税费申报栏目,点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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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弹出已登记采集合同信息采集清单,选择对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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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进入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界面,申报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法定源泉扣缴”或者“指定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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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填写完扣缴义务人基本信息、纳税人基本信息、扣缴申报数据后,选择协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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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步:左上角下拉可进行主附表填报切换,切换到附表,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注意申报所得类型与主表保持一致,填写完毕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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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步:回到主表界面,点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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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步:自动跳转至税费缴纳界面,完成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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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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