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一字〔1995〕24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一字〔1995〕24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2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原政策规定征收的营业税,不予退还,也不予抵扣。对执行中存在的其他总是及时向区局反映。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9月19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