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53:5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16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沙弯县供销集团中棉有限公司等25户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沙弯县供销集团中棉有限公司等25户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165号
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塔城地区沙弯县供销集团中棉有限责任公司等25户企业减免税问题的请示》(塔地地税发45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9号)的规定,经核审,准予沙弯县供销集团中棉有限责任公司等25户鼓励类企业(名单详见附表),2001年、2002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3年暂按15%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请你局认真做好上述25家企业2003年至2010年期间的年度税收优惠审批及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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