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昆仑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昆仑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函
新地税二字1号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接你委《关于新疆昆仑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新经贸财函字1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98年11月12日国税函676号规定,经调查库尔勒市地税局认定新疆昆仑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义务人作法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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