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运港退税政策——我省大连大窑湾港获批作为离境港,丹东港、营口港、锦州港、葫芦岛港、绥中港同时获批成为配套的启运港和经停港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3〕8号),天津市天津港、辽宁省大连大窑湾港等7个港口自4月1日起作为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我省丹东市丹东港、营口市营口港、锦州市锦州港、葫芦岛市葫芦岛港、葫芦岛市绥中港同时获批成为配套的启运港和经停港。一、什么是启运港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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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运港退税政策是出口退税程序的一项创新改革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需将出口货物运至离境港口并办理结关手续之后,才能取得报关单电子信息用于申报出口退税,而启运港退税政策则是符合条件的货物从启运港运出时即视同出口,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即可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比一般报关离境出口货物办理退税更快捷。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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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政策适用范围内的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举个例子:某企业按照规定流程在丹东港进行启运报关,再运至东营港中途停靠并组货加装货物报关出口,最终在大连大窑湾港进行出境。在这个过程中,丹东港为启运港,东营港为经停港,大窑湾港为离境港。启运港退税政策扩围后,出口企业货物未在大连大窑湾港离境即可提前在丹东港和东营港启运报关后退税,大幅缩短企业退税周期,提高企业揽货能力和资金周转率。
三、哪些企业能够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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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一)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运输企业为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失信企业除外)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二)出口企业。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失信企业除外)。
四、我省受益的港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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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市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港口包括:
天津港作为离境港,营口市营口港、锦州市锦州港、葫芦岛市葫芦岛港、葫芦岛市绥中港作为配套的启运港和经停港。
(二)辽宁省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港口包括:
大连大窑湾港作为离境港,丹东市丹东港、营口市营口港、葫芦岛市葫芦岛港、锦州市锦州港作为配套的启运港和经停港。
(三)浙江省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港口包括:
宁波舟山港作为离境港,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锦州市锦州港作为配套的启运港和经停港。
(四)福建省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港口包括:
福州江阴港区、厦门海沧港区、厦门东渡港区作为离境港,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锦州市锦州港作为配套的启运港和经停港。
(五)山东省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港口包括:
青岛市青岛港作为离境港,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作为配套的启运港和经停港。
五、启运港退税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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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出口企业申请,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经启运地海关办结,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以经停港作为货物启运港的,经停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经停港加装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出口企业在办理退税时,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六、企业应注意哪些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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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输货物有何限制?
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二)启运港退税办理流程里“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这个备案如何操作?
出口企业无需单独申请启运港退(免)税备案。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三)如果货物在启运日后退税率发生变化了,应以哪个为准?
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企业办理启运港退税的时间和货物最终结关核销的时间有要求吗?如果最终没有结关核销怎么办?
出口货物应自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出口企业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或未申报启运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使用正常结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出口企业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
(五)在向税务机关申报启运港退税时,还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是出口企业填报申报明细表时,应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GTS”标识。二是外贸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启运港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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