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52: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8]03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新疆木材加工总厂向下属分支机构分摊管理费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新疆木材加工总厂向下属分支机构分摊管理费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03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对新疆木材加工总厂分摊1997年度管理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034号)收悉。经查,新疆木材加工总厂符合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条件。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和我局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地税二字082号)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厂一九九七年定额分摊管理费575,659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允许机构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
请监督执行。
附:《管理费分摊数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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