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18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新华联投资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新华联投资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函181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新华联投资有限公司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乌地税发5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77号)文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新华联投资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169.02万元(详见附表),所属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在2001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上交管理费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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