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商事主体及税务变更登记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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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规定:
一、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一)自动变更登记信息。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
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后,无需另行再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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