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51: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 026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4) 0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新财会字(1994) 055号《转发财政部“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其中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不一致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执行。
附件:新财会字(1994) 05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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