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6〕12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发〔1996〕121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2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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