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50:5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3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新疆新通花团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新疆新通花团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37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新通集团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的请示》 (新地税直征字067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新通华团公司向其下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192.7万元(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准予下属企业在2000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3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新疆新通花团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