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50:4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6〕15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6〕15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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