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50:4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8]04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商业储运总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商业储运总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047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对新疆商业储运公司分摊1997年度管理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012号)收悉。经查,该公司符合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条件。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和我局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地税二字082号)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商业储运公司1997年度定额分摊管理费181万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其分支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附件:《管理费分摊数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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