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8]3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新疆化工技术总公司向下属企业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新疆化工技术总公司向下属企业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37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化工技术总公司向下属分支机构机构税前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024号)收悉。经查,新疆化工技术总公司符合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条件。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和我局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地税二字082号)规定,经研究,统一该公司一九九七年度定额分摊管理费23万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其分支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数千扣除。请监督执行。
附:《管理费分摊数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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